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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积极应用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保护国内空运市场,对某些产业提供合理的补贴,避免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发达国家,一般来说,只要倾销事实被认为成立,企业就会积极提出申请,但在我国,国际空运无论是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还是进行反倾销应诉,都缺乏应有的积极性。
但事实上,东莞FEDEX为止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还很少,入世以前总共不到20起,仅为我国所遭遇的国外反倾销案件的4%的空运价格,根据《反倾销措施协议》,如果申请受到内部生产商的支持,且其集体产量超过了;本产业全部产量的50%的空运价格,如支持东莞FEDEX的生产商的产量不足相同产品全部产量的25%的空运价格,调查就不应发起。
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些空运物流公司为了保护措施,从公平贸易的角度来看,采取这样的措施不过是为在处理具体的贸易争端方面进行自我保护,“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