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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DHL国际货运公约对延误交货均有明确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赔偿责任基础是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误交货的损失发生在由其掌管期间内则应负赔偿责任。同时又规定,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能符合要求的措施。对延误交货则又规定:“如果货物未在议定的时间内交付,或者无此种协议,并且未在按照具体倩况对一个勤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即构成运输延误。”《多式联运公约》的这一赔偿责任基础基本上仿照了《汉堡规则》。
在东莞DHL国际货物运输中,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延误交货均有明确规定,如《国际货约》、《公路货运公约》、《华沙公约》。有的规定较明确,有的则相反。如海上运输,由于影响的原因很多,很难确定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运输延误交货,因而,《诲牙规则》对延误交货未作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