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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PART 单。
一个柜子出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提单叫PART 单,当然,这里说的不包括拼箱货,仅限于FCL/FCL的情况。FCL/LCL或LCL/LCL的价格要比整箱货的价格高。
客户要求出PART单会有不同的理由,信用证通常是最好的借口,但是无论是船公司,还是客户都心照不宣,这明明是想用整箱的价格做拼箱的事。
PART单分为两种情况:收货人相同的和收货人不同的(TO ORDER提单算在此列,因为收货人有可能会不同)。
收货人相同的PART单大多数船公司都会接受;
收货人不相同的PART单要另当别论。因为如果几个收货人不同时出现去提货,对于船公司来说将是大大的麻烦。况且,一些些国家的港口根本不接受这样的方式。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一定要出PART单,那要考虑下面几个问题:
1.船公司一定会要求发货人出保函,保证收货人一定会同时出现提货;
2.要看货物去什么地方,去中东、南美的货物被拒绝的机会大些;
3.要看客户的规模。
(五)船东单和货代单
船东单(MASTER BILL)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
货代单(HOUSE BILL)是无船承运人(NVOCC)签发的提单。
个人认为HOUSE BILL能派上用场的情况有这样两种:
一是拼箱货。货代用船公司签发的船东单提柜拆箱后,凭自己签发的HOUSE BILL放货。
二是客户要求的内容不能在船东单上体现。比如说倒签,大多数船公司都是极其谨慎的,除非迫不得已绝不为之。客户通过货代向船公司订舱,倒签的要求被船公司否决后,可以考虑要货代出倒签的HOUSE BILL。当然,前提是HOUSE BILL 能够满足结汇的需要,即收货人和银行接受HOUSE BILL。
船公司有时也可以凭HOUSE BILL放货,但要货代出保函向船公司申请,一旦申请被接受,船公司就会在舱单里加上备注,此票货是凭HOUSE BILL放货的,HOUSE BILL的提单号是多少,等等等等。
同样,不是所有港口都接受HOUSE BILL,要看当地海关的规定。比如说委内瑞拉就不接受HOUSE BILL。
(六)美国单。
说到美国单,不能不说AMS(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9.11以后,基于反恐要求,美国海关实行了提前24小时舱单申报制度。即凡运往美国、经由美国中转和途经美国的货物都必须在船预计到装货港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传递舱单。经美国海关审查批准后,柜子才能装船启运。
基于这项要求,各大船公司纷纷调整了美国提单补料的程序,要求客户必须在船预计到装货港前约72小时提供完整的提单资料,以便留出提单的制作、修改和确认的时间。如果客户不能按照船公司的时间要求及时提供提单补料,那意味着柜子将不能上船;如果客户不能在船公司向美国海关传递舱单前完成提单确认,那么在此之后的每一次修改都要产生USD25的海关罚款。
美国单的特点除了时效性比较强之外,还有就是内容要求比较严格。SHPR/NTFY/CNEE必须提供详细地址,详细到街道、门牌号,不接受P.O.BOX,而且NTFY/CNEE必须是本地地址;又比如说TO ORDER提单只接受TO ORDER OF A BANK 或者是TO ORDER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还比如说件数应为最小的外包装单位数量,等等等等。
美国单一个比较容易让人糊涂的地方是有时一票货弄出两套舱单(MASTER B/L和HOUSE B/L)。不用说,出现这种情况的客户一定是NVOCC,他一定出了HOUSE B/L给收货人提货。但是同是NVOCC,却又不完全相同,这里引出了AMS NVOCC。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批准的无船承运人(NVOCC),同时具有美国海关AMS系统申报资格*。
AMS NVOCC:即在美国联邦海事局(FMC)注册的NVOCC。注册过程没必要说,简单说就是要先向FMC交些押金,FMC给个注册号,然后这个NVOCC就可以用美国海关提供的软件系统自己向美国海关传递舱单。
相反,如果没在FMC注册,那就必须要请船公司代为向美国海关传递舱单。
2003年以前,向美国海关传递的舱单仅限于HOUSE B/L,因为只有HOUSE B/L上反映的SHPR/NTFY/CNEE才是真实的SHPR/NTFY/CNEE。即AMS NVOCC按照时间要求自己向美国海关传递HOUSE B/L舱单后,再向船公司补一份MASTER B/L的补料(上面的SHPR是NVOCC自己,CNEE/NTFY是自己在美国的代理);而其他的NVOCC则必须向船公司提供两份舱单补料(MASTER B/L和HOUSE B/L),由船公司代为向没美国海关传递HOUSE B/L舱单。
但是这一规定在2004年初起了变化,原因是美国人又加强了反恐的措施,要求不仅要向美国海关传递HOUSE B/L舱单,还要传递船公司的MASTER B/L舱单。时间要求同上。
七、什么是SGS?
SGS是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的简称,译为“通用公证行”。
SGS关务作业是指货物进口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海关当局与SGS签署协议,由SGS在货物出口国办理货物装船前的验货、核定完税价格或结汇价格、税则归类(在进口国实行HS制度的前提下),执行进品管制规定(如是否已事先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等)等原系由进口国海关在货物运抵进口国后所执行的进品验关作业,由SGS确认真实、合理后,出具公证报告,即“清洁报告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简称CRF)。 作为货物进口后向海关申报时必须交验的单证,进口国海关凭此简化或免除多道通关手续,直接征税后放行,既加快了验放(一般不复检),又严密了监管。
SGS关务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验)货物规格、数(重)量和包装。包括对商品进行物理测试、化学分析和外观检查,对数(重)量按照国际贸易中惯用方法进行鉴定;包装则要求货物能完好无损地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手中。对药品和化学品要查检有效期限等。
2.对大宗货物要求进行监视装载。一是保证所载货物是经过SGS检查(验)过的,二是保证合同项下货物完全、牢固地装在指定的运输船舶上。对集装箱货物要求进行监视装箱作业和施封。
3.核定价格。即对成交价格进行审核,这是实施CISS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吸引许多国家的原因之一,目的是防止进口商低价高报,避免资金外流,或防止高价低报,偷逃关税。
4.海关税则归类。审核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所填报的税号与该国现行的海关税则规定是否相符,或依据验货时所见的实物提出合理的税号和税率,确保关税的足额征收和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5.审核进口商品是否符合进口国外贸、海关法令,进口必需的许可手续是否齐备与合法,以有效杜绝无证到货和违禁品、管制商品的非法进口。三、SGS关务作业流程:
1.出口成交。
出口商按正常的贸易程序与进口商达成出口交易,进口商再把有关这笔交易的情况通知本国的SGS联络办公室,同时通知出口商并请SGS-CSTC验货。SGS-CSTC收到进口国SGS联络办公室的通知(检验编号)后,传真(邮寄)给出口商一份注明“SGS检验编号”(I.O.NO.)和SGS-CSTC“ICN”编号的空白验货申请表(RFI),通知出口商提交单据,安排验货。
2.申请验货。
为安排检验,出口商或报关行须在出口货物备妥前7天填写带有SGS检验编号的验货申请表(RFI),连同相关单据一起传真(寄)给离验货地点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
3.接受验货。
由CISS国家法规要求的装船前检验,SGS-CSTC不向出口商收取任何费用。出口商有义务把货物备妥并提供必要的(搬运)劳力和设备,以便检验顺利完成。
4.申请核发公证报告。
出口货物经向海关报关装船后,出口商须备妥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向SGS申请核发公证报告。SGS-CSTC完成检验后,出口商须按国别把最终文件分别传真(寄)给SGS-CSTC。
5.向SGS领取公证报告。
如果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上要求“在出口商的发票上贴SGS安全标签”(Security lable),出口商可提交一份最终出口发票给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并去领取安全标签,或要求SGS-CSTC将安全标签邮寄给出口商。请注意,只有在完成以上1-4程序后,SGS-CSTC才会签发安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