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美国单,不能不说AMS(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
9.11以后,基于反恐要求,美国海关实行了提前24小时舱单申报制度。即凡运往美国、经由美国中转和途经美国的货物都必须在船预计到装货港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传递舱单。经美国海关审查批准后,柜子才能装船启运。
基于这项要求,各大船公司纷纷调整了美国提单补料的程序,要求客户必须在船预计到装货港前约72小时提供完整的提单资料,以便留出提单的制作、修改和确认的时间。如果客户不能按照船公司的时间要求及时提供提单补料,那意味着柜子将不能上船;如果客户不能在船公司向美国海关传递舱单前完成提单确认,那么在此之后的每一次修改都要产生USD25的海关罚款。
美国单的特点除了时效性比较强之外,还有就是内容要求比较严格。SHPR/NTFY/CNEE必须提供详细地址,详细到街道、门牌号,不接受P.O.BOX,而且NTFY/CNEE必须是本地地址;又比如说TO ORDER提单只接受TO ORDER OF A BANK 或者是TO ORDER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还比如说件数应为最小的外包装单位数量。
美国单一个比较容易让人糊涂的地方是有时一票货弄出两套舱单(MASTER B/L和HOUSE B/L)。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批准的无船承运人(NVOCC),同时具有美国海关AMS系统申报资格AMS NVOCC:即在美国联邦海事局(FMC)注册的NVOCC。注册过程没必要说,简单说就是要先向FMC交些押金,FMC给个注册号,然后这个NVOCC就可以用美国海关提供的软件系统自己向美国海关传递舱单。
相反,如果没在FMC注册,那就必须要请船公司代为向美国海关传递舱单。
2003年以前,向美国海关传递的舱单仅限于HOUSE B/L,因为只有HOUSE B/L上反映的SHPR/NTFY/CNEE才是真实的SHPR/NTFY/CNEE。即AMS NVOCC按照时间要求自己向美国海关传递HOUSE B/L舱单后,再向船公司补一份MASTER B/L的补料(上面的SHPR是NVOCC自己,CNEE/NTFY是自己在美国的代理);而其他的NVOCC则必须向船公司提供两份舱单补料(MASTER B/L和HOUSE B/L),由船公司代为向没美国海关传递HOUSE B/L舱单。
但是这一规定在2004年初起了变化,原因是美国人又加强了反恐的措施,要求不仅要向美国海关传递HOUSE B/L舱单,还要传递船公司的MASTER B/L舱单。时间要求同上。